十茅客决字[2019]03号
各相关申请人于近期提出道路客运许可变更申请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,经审查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[详见附件:2019年道路客运许可变更审定公示(第03批)],并予以公示。
一、经审查,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和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34条第1款、第38条第1款、第49条的规定,决定准予(变更)交通行政许可。
二、经审查,对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问题(详见附件审定意见栏)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,决定不予(变更)交通行政许可。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茅箭运管所
2019年8月7日
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“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”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