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各相关申请人于近期提出客运班线新增(变更)申请,经审查,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,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和形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32条之规定,决定予以受理,并予以公示[详见附件:2019年客运班线许可新增(变更)申请公示(第10批)]。
二、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36条之规定,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于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县级运管机构提出意见,也可向本机关提出。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、真实。逾期未提出意见的,视为无意见。
陈述和申辩人为法人的,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;陈述和申辩人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,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,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。否则视同为意见无效。
本机关地址:十堰市重庆路518号;
电话(传真):8765140。
特此告知。
2019年7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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